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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民检察院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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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对刘某某行贿罪一案组织庭审观摩评议
2019年2月27日,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办的全区最后一起贿赂类案件,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来自自治区、市、区(县)的纪检监察干部、检察干警等30余人参加了庭审观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03年至2013年期间,向宁医大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先后十二次行贿,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方的意见,公诉意见分析论证深入浅出,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庭审过程激烈而井然有序,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后,参加评议的评委对该案的庭审过程进行了综合评议,一致认为公诉人出庭表现文明、理性,尤其在庭审讯 问、法庭辩论环节重点突出、有理有据,展现了公诉人优秀的业务素质。此次庭审观摩,既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又进行了一场廉政警示教育,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